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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第一职业中学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活动,繁荣校园文化,维护学校稳定,给全校学生创造施展才能的舞台, 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发长,特制定此章程。 第2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根据共同的社会需要、专业学习和兴趣爱好等,以自愿的原则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第3条 社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4条 校团委是学生社团的直接管理和指导机构,负责学校社团规章制度的制定、检查,协调学生社团的登记、核准以及处分,为各社团开展活动当好参谋并解决社团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第5条 社团活动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同学、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6条 各社团之间必须团结互助、相互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 第二章 社团管理 第7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登记获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1、申请:社团应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阜阳市第一职业中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并提供:(1)符合规定的社团名称和相关章程;(2)指导教师的情况;(3)社团负责人的情况及指导教师的意见; 2、登记核准:社团由团委登记核准后备案; 3、获准成立后,由校团委向社团颁发《阜阳市第一职业中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社团方可开展活动。 第8条 关于社团指导教师、顾问和负责人的基本规定: 1、学生社团必须聘请热心社团工作,具有一定政治素养、思想境界和业务专长的教师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或顾问,指导教师或顾问如有更换调整,需报团委备案; 2、学生社团负责人可通过自荐或协商产生,社团发起人是当然的第一届社团负责人,任期1年,并接受校团委监督和指导,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努力成为思想进步、品德高尚、成绩优良、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同学; 3、校团委可以对社团指导教师或顾问以及社团负责人的改聘提出建议,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作出处理。 第9条 各社团必须有符合自身发展的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名称; 2、宗旨; 3、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4、活动的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 5、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6、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失(成员条件、入退手续); 7、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8、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 9、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10条 所有学生社团必须履行学年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二周内社团负责人必须持《阜阳市第一职业中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到校团委进行注册,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第11条 各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2、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和成员; 3、制定修改社团章程。 第12条 各社团负责人是该社团的代表人,应带领社团成员积极开展活动,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13条 社团活动: 1、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服务社会的要求; 2、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依据章程,独立自主、有创造性的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3、各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和期末放假前一周内分别向校团委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各社团举行全校性活动前应向校团委报告详细活动方案,在活动中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和监督; 5、社团活动安排应尽量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 6、跨校际的活动必须报校团委同意方可开展。 第14条 社团经费管理: 1、社团活动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要积极争取校内外的广泛支持; 2、各社团必须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必须有专人负责经费管理,并接受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3、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社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费使用情况混乱的社团,要作出相应处理; 4、社团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5、社团的公共财物是为社团服务的,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 第15条 各社团每学期均须对社团成员注册一次,并将注册情况以及有关事宜报团委登记备案。 第16条 各级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禁止出版非法刊物。 第17条 变更和终止: 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名又更改活动范围则原社团注销; 2、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它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向团委申请解散,经同意后注销并公告; 3、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可视情况作相应整顿和处理,直至勒令解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社团评估和奖惩 第18条 校团委每学年对各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组织开展“优秀社团”评比活动,对优秀社团、社团负责人和积极分子予表彰奖励。 第19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以相应处分: 1、未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2、跨校和全校性社团活动未经团委批准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与批准的方案不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经费使用混乱的; 4、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和勒令解散。 第20条 各社团应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或规定,并报团委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21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组织视为非法社团,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23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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